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yangjm@gd.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9號樓數據制度建設處 (郵政編碼:510031),并請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
聯系電話:020-83134762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廣東省數據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數據資源管理,促進數據依法有序流通和應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數據安全,發揮數據對實體經濟制造業和區域均衡發展的賦能作用,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全面建設數字化發展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處理、數據流通、數據相關的區域和國際合作,以及數據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及相關處理活動,不納入本條例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數據資源管理和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系統推進、創新引領、包容審慎、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劃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資源管理和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工作,將數據發展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與數據資源采集匯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有關的重大問題。
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廣東、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數據安全監管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省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數據跨境流通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密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數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統計、地方金融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通信管理、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相關工作。
市、區縣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五條 【數據標準建設】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加強數據相關標準建設,依法對數據相關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數據管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規范數據管理,提升數據質量。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參與制定數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六條 【首席數據官制度】各級各部門應當推行首席數據官制度,由本級政府、本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首席數據官。首席數據官應當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數據相關工作,推動數據匯聚治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和安全治理,釋放公共數據資源價值。
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首席數據官,推動數據價值挖掘和應用。
第二章 數據權益保護
第七條 【數據權益的保護】 本省依法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權益,并保障自然人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享有的知情、決定、查閱、復制、轉移、更正、補充、刪除與其相關的個人信息的權利。
本省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或者取得的法定或者約定的合法財產權益。
第八條 【數據處理者的基本義務】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處理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競爭秩序。
數據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圍,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不得進行與處理目的無關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數據持有、使用、經營權益的保護】 本省建立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通過合法途徑收集、獲取的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數據持有權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數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合法持有的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享有加工使用的權益,包括清洗、變換、歸集、標注、訓練、分析等,以及合法持有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數據。尊重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合法持有的數據以及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依法依規享有經營權益,可以對其進行交易,促進數據要素流通。
第十條 【數據權益登記】 本省建立數據權益登記制度,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流通交易前在省依法設立的登記機構對數據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對數據的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進行登記。經登記機構審查后獲取的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數據流通交易、數據資源會計處理、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融資擔保、爭議仲裁的初步依據,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數據權益的約定與流轉】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數據財產性權益進行約定和分配時,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
數據來源者有權獲取或者復制由其促成產生的數據。
數據處理者對其在自身或者共同參與的生產及經營活動中,不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約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數據,享有持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
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受托方對委托處理的原始數據、過程數據、結果數據等,均不享有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數據處理者發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時,應當確保相關權利和義務依法依規同步轉移。
第十二條 【數據的公平競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非法獲取他人數據,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
本省加強查處在數據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營造公平競爭、合規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本省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引導行業具有影響力的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十三條 【數據權益保護的路徑】本省探索建立包括行政、司法、社會力量等多方參與的綜合聯動治理機制,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制止數據權益侵害行為,以及向其提供便捷高效的糾紛爭議解決渠道,保障合法的數據權益,維護數據要素市場良好秩序。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四條 【數據資源體系】 本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健全一體化的數據資源體系,加強公共數據資源供給,引導企業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自有數據,在保護個人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平臺】 省公共數據平臺是本省依托政務云實施全省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交換、開放的統一基礎設施,是我省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的通道。省公共數據平臺由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和建設。
本省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公共數據平臺;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與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平臺對接,實現各級公共數據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普查】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本地區公共數據普查工作,對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和產生的數據資源開展全面的梳理和調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完成公共數據普查工作。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本省實行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財政資金采購的數據,應當納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定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發布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動態更新。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審定和匯總本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通過省公共數據平臺發布。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采集】 省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公共數據采集清單編制規范。各級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級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合理采集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省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的采集清單編制規范和本機構職能配置編制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按照納入共享范圍的每一條基礎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采集機關的要求,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集數據,切實為基層減負,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的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匯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完整、準確、及時地向公共數據平臺匯聚公共數據。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在省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經濟治理等基礎數據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應用需求在本級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和完善跨地域、跨部門專題數據庫。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回流】上級政府部門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采集的政務數據應當按照本行業管理要求和屬地原則及時、完整地向下級政府部門回流,推動政務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共享。
第二十一條 【企業數據采集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結合發展模式,形成企業數據分類清單,鼓勵企業開展數據治理工作,提升企業數據管理能力與數據質量。
鼓勵企業實施數字化改造,實現全流程數據采集和標準化治理。推動企業多源異構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協議轉換,實現多源異構數據匯聚融合。
鼓勵科研機構、行業龍頭企業等在科研、文化、交通運輸等領域建設行業共性數據資源庫。
第二十二條 【個人信息采集和管理】鼓勵自然人聚合來源于多個途徑的其個人信息數據,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權的前提下,參與數據創新應用,實現個人信息價值。
第二十三條 【數據質量管理】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質量管理制度規范,對數據質量進行實時監測和定期評估,建立異議與更正管理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數據質量管理,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有異議或者發現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校核申請。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校核并告知校核結果,對確定有誤的,立即予以更正。
第四章 數據流通
第二十四條 【數據流通體系】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推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授權運營,規范數據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共數據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省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公共數據共享管理和供需對接機制,編制公共數據共享目錄。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通過省公共數據平臺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提出公共數據共享申請,明確數據使用的依據、目的、范圍、方式及相關需求,并通過省公共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共享,獲得的數據僅限用于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對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的公共數據共享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可以共享的,應當由具體實施單位在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共享;拒絕共享的,應當提供依據并說明理由。
公共數據使用單位對公共數據提供單位的答復有異議的,由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同級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未果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開放】公共數據應當依法有序開放。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規定要求開放或者可以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開放;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社會的公共數據,應當在符合相關要求或者條件時開放。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不予開放。但是,經過依法脫密、脫敏處理或者相關權利人同意開放的,應當開放。
省、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體系為基礎的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組織編制本地區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按照實際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開放目錄要求,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明確數據開放范圍、開放類型、開放條件和更新頻率,并通過省公共數據平臺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本省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
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省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授權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運營公共數據,并與被授權運營主體簽訂授權運營協議。鼓勵有條件的縣(區)、鄉(鎮)按照規定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授權主體負責對被授權運營主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被授權運營主體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規范加工,對外提供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并獲取合理收益。被授權運營主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權運營的原始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數據融合發展】本省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共享、開放其合法收集的自有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多元化的數據合作機制,加強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融合。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依法收集、整合企業數據和行業數據,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數據市場培育】本省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數據加工和使用。
支持數據商圍繞智能制造、節能降碳、綠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點領域,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等服務。支持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服務。
本省探索建立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機制,鼓勵企業探索新型數據業務與商業模式。
第三十條 【數據交易規范與引導】本省統一規劃設立數據交易場所,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優化布局數據交易場所配套服務機構,建立數據交易管理制度。
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數據交易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數據交易要明確應用場景。
第三十一條 【數據交易場所職責】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公平有序、規范透明、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備案登記、糾紛解決等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
第三十二條 【禁止交易情形】本省鼓勵市場主體將合法加工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
(二)未經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責任】數據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并推動實施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開展數據處理活動。
有關部門開展數據監督管理活動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定價機制】 本省支持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用于數字化發展的公共數據按政府指導定價有償使用,企業數據與個人信息市場自主定價。
第三十五條 【收益分配】本省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鼓勵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在數據收集、加工、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相關主體之間進行合理收益分配,保護市場主體的投入產出收益,促進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
第三十六條 【非公共數據采購】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購非公共數據。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級非公共數據采購。
第三十七條 【數據要素市場信用體系】 本省建立數據要素市場信用體系,開展數據交易信用監管和信用評價,規范數據流通失信行為認定、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五章 發展與創新
第三十八條 【社會化開發利用】本省支持探索數據資源社會化開發利用,調動市場主體力量,鼓勵有關企業提供數據采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數字空間】本省構建完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專屬數字空間,承載其在數字世界的可信數字身份和數據賬戶,以自愿為前提匯聚相關數據,向其提供數據控制的工具,實現個人和組織數據自決。
第四十條 【數據空間】本省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設行業可信數據空間,匯聚、分析和挖掘行業數據價值。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教育和科研機構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數據共同空間,支撐跨企業、跨行業、跨領域數據安全可信流通。
第四十一條 【塊數據】 本省支持公共數據按需定向回流基層,通過將公共數據按照管理對象或者管理單元歸類、整理并提供給基層組織,讓基層組織能獲得與其履行治理責任相匹配的完整數據,實現數據強基和基層智理。通過數據在實際應用中不斷校準和更新,推動公共數據質量循環提升。
第四十二條 【算力資源供給】 本省統籌優化全省算力資源布局,引導數據中心集約集聚建設、綠色低碳發展,推動重大算力設施建設。
建立政務算力共享資源池,構建全省政務算力資源一體化調度機制。
建立完善算力資源共享發布平臺,基于國家互聯網骨干基礎設施,推動算力資源互聯互通。
第四十三條 【中文數據集】本省打造高質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數據集,多渠道收集、整合高質量多模態數據來源,構建高質量中文語料庫,供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科研機構申請使用。
構建面向行業的高質量語料庫,推動典型行業數據匯集、訪問、共享、處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數據資源會計處理】 本省支持市場主體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根據數據資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業務模式,以及與數據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等,對數據資源相關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列報和披露。
第四十五條 【數據要素統計核算】 本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制度,明確核算范圍、核算指標和核算方法,準確反映數據生產要素的資產價值,推動將數據生產要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科學評價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第四十六條 【數據資產化創新】 本省探索數據資產金融創新,支持個人和市場主體基于自身意愿,將承載其個人信息的數據和合法持有的數據授權第三方托管使用,通過第三方托管機構的專業化運營實現數據價值增值,并獲取數據開發利用收益。
支持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規范開展數據資產價值評估。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銀行、保險、擔保、信托等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數據信貸、數據入股、數據信托、數據保險和數據資產證券化等數據資產化創新服務。
第四十七條 【數據要素集聚發展區】 本省建設數據要素集聚發展區,在發展基礎良好、數據資源豐富、數據交易活躍的區域,支持以數據采集、清洗、分析、應用、數據產品服務開發為主營業務的數據要素型企業集聚發展,探索集聚區內數據交換和共享,創新挖掘各行業領域的數據應用場景,推出主題性、專業性的定制化數據產品,賦能實體經濟制造業數字化轉型,輻射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四十八條 【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流通與國際合作】 本省支持探索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框架下開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安全便利流通試點,探索通過適用于粵港澳大灣區的認證制度、數據出境標準合同、安全評估等方式實現數據安全、有序、高效、便捷地在三地流通。
探索建設數據特區,支持南沙(粵港澳)數據服務試驗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區域在科研、醫療、金融、教育、文旅、交通、電子商務等領域與香港、澳門開展數據合作,共建共營數據可信流通基礎設施,建立特區內數據流通和運營規則機制,引進境外高質量數據集,開展人工智能創新場景先行先試。
依托香港和澳門的優勢,探索建立數據特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數據跨境流通制度性安排,拓展深化數據領域的國際合作,將粵港澳大灣區打造為全球數據匯聚流轉樞紐中心。
第六章 安全與保障
第四十九條 【數據安全責任】本省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
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采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第五十條 【數據安全保護的一般義務】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建立數據處理全流程安全保障制度,依法保護數據安全。
第五十一條 【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本省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處理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風險防范】省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五十三條 【應急處置】本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省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并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網信、公安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安全審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平臺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服務提供方進行安全審查;經安全審查符合條件的,簽訂服務協議時應當同時簽訂服務安全保護協議以及保密協議,約定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處置的數據提供與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收集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所必需的數據,應當明確數據使用的目的、范圍、方式、期限。收集的數據不得用于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
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對獲得的突發事件相關公共數據進行分類評估,將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采取封存或者銷毀等安全處理措施,并關停相關數據應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數據基礎設施】 本省探索建立統一的數據流通交易基礎設施,聯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專屬數字空間,接入數據交易場所、數據商、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等數字化節點,依托數據資產憑證實現數據流通全流程記錄、溯源,為數據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賴的流通環境。
第五十七條 【數據人才】 本省加強數據人才培養,鼓勵高校、職業院校、中小學校開設多層次、多方向、多形式的數據要素課程教學和培訓,支持企業與院校通過聯合辦學、共建產教融合基地等方式培養數據分析、數據合規、數據標注等方面專業人才。
建立大數據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機制,促進本省大數據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八條 【數據文化】 本省培育與數字中國建設相適應的數字文化,鼓勵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合作,共同促進數字文化的廣泛傳播和應用。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技能教育、人才評定、宣傳培訓、賽事會展等途徑,提升社會公眾的數字素養。
第五十九條 【監督考核】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數據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機制,對本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質量管理、共享、開放、授權運營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對其開展數據管理工作的成效定期組織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評價體系。
第六十條 【包容審慎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十一條 【創新容錯免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交易流通、應用創新等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負面影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法律責任有規定從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公共數據平臺和共享、開放渠道,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整合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集、匯聚、共享、回流、開放公共數據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質量管理義務的;
(五)未通過公共數據開放或者授權運營等法定渠道,擅自將公共數據提供給市場主體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 【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 市場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流通活動的,由網信、公安、國安、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術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二)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收集、產生的政務數據,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收集、產生的公共服務數據,以及其他應納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數據。根據本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廣東管理機構處理的數據,屬于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
(三)企業數據,是指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收集、產生的數據。
(四)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五)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六)數據處理者,是指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七)數據流通,是指數據從提供方到需求方的流轉過程,包括數據開放、共享、交換、交易四種形式。
(八)數據交易,是指數據處理者之間以有償的方式提供數據、數據產品或者數據服務。
(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醫療、教育、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
第六十六條 【配套規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配套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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