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工信規字〔2022〕3號
關于印發《江西省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經發局、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7〕80號),切實加強工業設計創新券的管理,充分發揮工業設計創新券的作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組織制定了《江西省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2年5月20日
江西省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工業設計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的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的作用,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7〕80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由政府免費發放的一種權益憑證,支持有工業設計創新需求的企業(以下簡稱“設計需方”)向專業設計機構(以下簡稱“設計供方”)購買設計服務,通過鼓勵性后補助方式促進企業加快產品設計創新。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創新券政策,指導和監督創新券的使用。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審批創新券的發放和兌付,省財政廳負責創新券資金預算和績效管理。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具有運行經驗和支撐能力的單位為創新券服務機構,負責創新券服務平臺運行以及創新券發放、兌付審核等日常事務。
第三章 資金籌措
第六條 創新券資金在省級工業發展專項中安排,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未兌付的創新券資金累加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八條 創新券為電子券形式,通過創新券服務平臺實現運行和使用。
第九條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企業申請、推薦設計機構,經創新券服務機構審查后入駐創新券服務平臺。
第十條 創新券的使用對象是設計需方,設計需方與設計供方簽訂服務合同后,通過創新券服務平臺申請發放創新券。
第十一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對設計需方申請發放創新券提出審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批后發放。
第十二條 創新券的兌付對象是設計供方,設計供方全部完成設計任務后,持設計需方支付的創新券,通過創新券服務平臺申請兌付。
第十三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對設計供方申請兌付創新券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批后兌付。
第十四條 創新券有效期兩年,自發放后兩年內未申請兌付即自動失效。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資金項目績效管理負主體責任,組織和督促指導創新券服務機構做好年度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調整資金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創新券服務機構對資金使用績效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和設計供方、設計需方均應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創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買賣、轉讓、贈送等,在創新券使用過程中,供需雙方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一經發現立即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創新券服務機構對創新券資金使用過程進行嚴格把關,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及安全性,并對審核結果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撥入江西省工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新券資金,由江西省工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辦法繼續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江西省工業設計創新券管理實施細則》(贛工信產業字〔2018〕56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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