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床商務網欄目 機床股市】近日,據有關網絡媒體報道,有股民起訴昆明機床(已退市)和中德證券(中介機構)等虛假陳述導致自己投資虧損,獲賠268萬元。

早在2015年11月9日,昆明機床股東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沈機公司)與西藏紫光公司正式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兩天后,昆明機床披露了《關于大股東轉讓公司股份簽署協議公告》。公告上說,大股東沈機公司已與西藏紫光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沈機公司計劃向西藏紫光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昆明機床25.08%的股份,這里面涉及了1.33億股流通A股,轉讓價格為6.78元/股,總價約為9.03億元。之后,沈機公司、西藏紫光公司等均通過昆明機床發布了權益變動報告。在這次權益變動的報告中,中德證券出具“財務顧問聲明”,確認“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本報告書的內容進行了核查和驗證,未發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過在2016年2月5日,昆明機床突然公布了“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公告”,稱上述股權轉讓“(自)協議簽署之日起3三月內,依照協議所列的生效條件不能全部獲得滿足的,則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協議簽署日為2015年11月9日,而到期日為2016年2月8日,因此該協議將自動解除。基于上述情況,目前股權轉讓雙方正在協商是否延期的事宜。”而法院方面認為,此前昆明機床的公告遺漏了協議中“3個月自動解除”條款、“獲得云南有關部門支持”條款,這些信息的遺漏足以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重大影響。沈機公司、西藏紫光公司、中德證券的信息披露也遺漏了上述條款,進一步強化了投資者對昆明機床公告內容的確認。上述行為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而后法院認定,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5年11月11日,揭露日為2016年2月5日,基準日為2016年2月23日,基準股價為12.78元。
作為本案的原告,徐某在虛假陳述實施日(2015年11月11日)以后、虛假陳述揭露日(2016年2月5日)以前買入昆山機床,并于2016年2月5日以后仍持有或賣出,造成了損失,請求賠償損失399萬元。
經法院的核實,股民徐某的兩個賬戶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額為383萬元。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徐某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他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后至揭露日之前買入該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后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符合相關情況,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不過,由于相關時間區間又與2016年初股市 “熔斷”重合,原告的部分投資損失符合“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損失不應該由昆明機床、沈機公司、中德證券等承擔。終法院判定,系統風險所導致的虧損占30%,由股民本人來承擔。昆明機床及中德證券等的虛假陳述是導致股民投資虧損的原因之一,需要向股民徐某賠償的金額為實際虧損383萬元的70%,也就是268萬元。
對此,網友們紛紛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很多人都夸贊了這位股民的勇氣,表示這樣的事情,對于一部分上市公司能形成強有力的威懾,有效遏制虛假陳述和財務造假。
(原標題:股民告贏上市公司和券商 獲賠2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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